发布时间:2025-04-05 20:02:52源自:本站作者:PB2345素材网阅读(14)
」 但是,如果一直聊季節與天氣,總會擔心變成社交辭令或恭維,而且連你自己也會覺得無趣吧。
這不僅是一場尋找Best Practice的競賽,更是一場永續台灣的大挑戰。其中,高雄市交通局「AIOT數據驅動 智慧交通心服務」專案相當前瞻,對於城市淨零有指標意義,亦能回應國際趨勢
立法院日前通過決議凍漲電價,但經濟部表示必須依法遵守電價審議結果,引發在野黨極度不滿,國民黨團揚言凍結經濟部預算,並提案修法電價漲跌須經立院同意。還可留言與作者、記者、編輯討論文章內容。電價漲跌須立院同意,藍白聯手58比51通過《電業法》修正案逕付二讀 (中央社)立法院會今(3)日上演表決大戰,國民黨團要求將攸關電價調漲需送立院同意的《電業法》修正案抽出逕付二讀,民眾黨團表態贊成。張啓楷表示,政府應解釋清楚光電弊案,並讓民眾免於跳電、停電恐慌,才會同意電價可以調漲,「沒有改革就沒有漲價」。儘管民進黨團要求重複表決,但表決結果仍不敵藍白多數,《電業法》49條修正草案逕付二讀。
媒體追問,倘若抽出逕付二讀,就算未來修法通過,是否能回溯到4月,以及是否會有立法權凌駕行政權的疑慮。值得注意的是,國民黨團打算抽出逕付二讀的法案中,有國民黨團提出的《電業法》49條修正草案。有處罰不代表就有健全保障,但沒有處罰,就不會有保障責任的意識。
早年國道警察郭振雄與葉家豪殉職前就多有發生遭車輛追撞事件,各個可能有上媒體版面或無人聞問的名字......看起來是太多太多。事事都可能二元,但到基本權問題,則無法二元。然而現代所謂職業安全系統概念的萌發,是因為問題不只在於事後的調查追究,而是在持續的應對與彙整每個可能因子,而達到預防,但就是沒有處罰、缺乏健全化機制的動力,警察職業安全問題,才會一直都只能踩著前人的血前進。在鐵路警察李承翰殉職案之前,就已經有人力不足的呼聲。
也就是說,政府賴以倚仗的日本,反而就是一個鮮明反例。但就是沒有處罰,所以即使到像今年的多次自戕發生的狀況,我們仍不知道,政府有沒有意識到事情的嚴重性。
例如,今年的基隆八堵分駐所蘇昱鴻遭衝撞殉職事件,其實比諸國外警察研究早有探討廳舍設計與安全的方法。究其原因,我國所謂的「公務員與勞工不同」,其實是源於五權憲法模式中「行政權間考試權制衡」的機制,也就是主要著重如何選拔公務員、避免人事裙帶的問題。再從一樣的案例延伸,為什麼職業安全應該是「一體化」的規範,這其實是很自然的事實,何謂安全與危險、甚麼樣的工時長度跟壓力狀態是健康或不健康的、工作環境與職災風險的關係,這些事情不會因為是公務員或是一般勞工而有區別,因為職業安全問題,在於「人」與職場工作風險的問題,以及管理者應負的責任。但如果以職業安全責任的角度來說,建立促發追車的績效制度、在管理實務上的暗示或直接績效要求,這個殉職,同時是職業災害事件,相關機關的促發責任因果是能被舉證、在過去其實也有發生過類似職業災害事件而可能預先遏止。
在職業安全衛生的角度,可說警察機關顯然普遍違反數種類(身心健康、防範職場不法侵害等)的措施建立責任。但筆者在蒐集資料的時候發現,其實曾有日本公務員於網路論壇發了一個問題,大概是說,他的工作要操作割草機,但是如果在一般勞工,應該要先上課培訓,但是他沒有上課,這樣如果出問題的話會不會不被認為是工作災害,這跟過往在民間公司工作的經驗差很多。而自此也能看到目前的修法方向的最大問題:二元化的修法,並沒有達成職業安全衛生保障的理想標準,甚至沒有行政罰鍰、刑罰、賠償歸屬,形成更寬鬆與更低的責任。在台南市凃明誠與曹瑞傑殉職案的裝備或勤務派遣等問題。
例如,在近期的警察自殺議題,則充分體現警察的職業安全保障不足,在監察院今年度發布的調查報告,重批我國警察機關對於心理健康、自殺防治資源的不足,而除此之外,前年甚至有發生國道警察受霸凌而自殺的事件,監察院對於警察職場霸凌問題,亦有調查檢討。一來,日本的公務員其實事實上仍會受一般的職業安全衛生法規保障,二來,所謂的保障二元化,不會促進保障,反而造成機關懈怠。
在這個案件的過程,就要提出一個疑問:「健康權」是一個人,不論是一般人民或公務員,自始就有的基本權利,那怎麼會整個案件的救濟過程,從行政權的消防機關、考試權的保訓會,到司法權的行政法院都對此沒有闡述,非要等到大法官做出釋憲,才好像恍然大悟,突然發現公務員也是人類,也應該要有健康權保障。但就是沒有處罰,所以非要等到有人殉職,才意識到事情的嚴重性。
職業安全,無從劃分 公務員的職安,大多數國家其實是一元化規範,適用同個制度,但目前我國政府選擇忽略這個事實,而通常拿跟我國一起「世界唯二」的日本來舉例。但同時,在起初的設計中「沒有考量公務員個體的保障問題」。因為,或許可以說公務員的選拔、任用、管理要跟一般勞資關係不一樣,但像是當徐國堯案這樣的「基本權問題」,就必須回到人權保障的共有標準。例如,早些幾年有個警察勞動議題是「為了績效而追車」,這個問題被反覆提起,直至發生了新北汐止分局薛定岳殉職案,才真的「痛定思痛」。公勞二元,不代表基本權也可以二元 幾乎所有的公務員保障修法,都會聽到「公務員跟勞工不同」這句話,但二元制模式的缺陷,最典型的案例就如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85號,消防員徐國堯案中關於健康權的解釋。文:蕭仁豪(台灣警察工作權益推動協會) 在2023年底再度發生消防員殉職事件,於2024年初就有基隆市派出所遭衝撞、數起警察人員自殺以及槍戰事件,公務員要不要直接納入《職業安全衛生法》的議題再起。
但這很顯然是一種以偏概全。所謂的警消工作的特別,在消防主要是救火行動等、警察主要是關於強制力實施,但除此之外,其實警消的工作大多樣態與一般勞工有諸多重疊,在法規上,就是《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》幾乎是現行《職業安全衛生法》的複製貼上——但《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》沒有行政罰鍰甚至刑事罰則
而自此也能看到目前的修法方向的最大問題:二元化的修法,並沒有達成職業安全衛生保障的理想標準,甚至沒有行政罰鍰、刑罰、賠償歸屬,形成更寬鬆與更低的責任。再從一樣的案例延伸,為什麼職業安全應該是「一體化」的規範,這其實是很自然的事實,何謂安全與危險、甚麼樣的工時長度跟壓力狀態是健康或不健康的、工作環境與職災風險的關係,這些事情不會因為是公務員或是一般勞工而有區別,因為職業安全問題,在於「人」與職場工作風險的問題,以及管理者應負的責任。
「警消的職安比較特別」,實際上只是在卸責與模糊焦點 除了我國的二元制慣例,另一個另立規範的理由是「警消比較特別」。也就是說,政府賴以倚仗的日本,反而就是一個鮮明反例。
究其原因,我國所謂的「公務員與勞工不同」,其實是源於五權憲法模式中「行政權間考試權制衡」的機制,也就是主要著重如何選拔公務員、避免人事裙帶的問題。但就是沒有處罰,所以即使到像今年的多次自戕發生的狀況,我們仍不知道,政府有沒有意識到事情的嚴重性。早年國道警察郭振雄與葉家豪殉職前就多有發生遭車輛追撞事件,各個可能有上媒體版面或無人聞問的名字......看起來是太多太多。但就是沒有處罰,所以非要等到有人殉職,才意識到事情的嚴重性。
一來,日本的公務員其實事實上仍會受一般的職業安全衛生法規保障,二來,所謂的保障二元化,不會促進保障,反而造成機關懈怠。例如,早些幾年有個警察勞動議題是「為了績效而追車」,這個問題被反覆提起,直至發生了新北汐止分局薛定岳殉職案,才真的「痛定思痛」。
在台南市凃明誠與曹瑞傑殉職案的裝備或勤務派遣等問題。公勞二元,不代表基本權也可以二元 幾乎所有的公務員保障修法,都會聽到「公務員跟勞工不同」這句話,但二元制模式的缺陷,最典型的案例就如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85號,消防員徐國堯案中關於健康權的解釋。
所謂的警消工作的特別,在消防主要是救火行動等、警察主要是關於強制力實施,但除此之外,其實警消的工作大多樣態與一般勞工有諸多重疊,在法規上,就是《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》幾乎是現行《職業安全衛生法》的複製貼上——但《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》沒有行政罰鍰甚至刑事罰則。但同時,在起初的設計中「沒有考量公務員個體的保障問題」。
事事都可能二元,但到基本權問題,則無法二元。例如,在近期的警察自殺議題,則充分體現警察的職業安全保障不足,在監察院今年度發布的調查報告,重批我國警察機關對於心理健康、自殺防治資源的不足,而除此之外,前年甚至有發生國道警察受霸凌而自殺的事件,監察院對於警察職場霸凌問題,亦有調查檢討。在職業安全衛生的角度,可說警察機關顯然普遍違反數種類(身心健康、防範職場不法侵害等)的措施建立責任。但筆者在蒐集資料的時候發現,其實曾有日本公務員於網路論壇發了一個問題,大概是說,他的工作要操作割草機,但是如果在一般勞工,應該要先上課培訓,但是他沒有上課,這樣如果出問題的話會不會不被認為是工作災害,這跟過往在民間公司工作的經驗差很多。
在這個案件的過程,就要提出一個疑問:「健康權」是一個人,不論是一般人民或公務員,自始就有的基本權利,那怎麼會整個案件的救濟過程,從行政權的消防機關、考試權的保訓會,到司法權的行政法院都對此沒有闡述,非要等到大法官做出釋憲,才好像恍然大悟,突然發現公務員也是人類,也應該要有健康權保障。在鐵路警察李承翰殉職案之前,就已經有人力不足的呼聲。
然而現代所謂職業安全系統概念的萌發,是因為問題不只在於事後的調查追究,而是在持續的應對與彙整每個可能因子,而達到預防,但就是沒有處罰、缺乏健全化機制的動力,警察職業安全問題,才會一直都只能踩著前人的血前進。但這很顯然是一種以偏概全。
例如,今年的基隆八堵分駐所蘇昱鴻遭衝撞殉職事件,其實比諸國外警察研究早有探討廳舍設計與安全的方法。但如果以職業安全責任的角度來說,建立促發追車的績效制度、在管理實務上的暗示或直接績效要求,這個殉職,同時是職業災害事件,相關機關的促發責任因果是能被舉證、在過去其實也有發生過類似職業災害事件而可能預先遏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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